再审申请人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刘*、施*、张*、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集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某某集团不符合清算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一)某某集团只是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的小股东,某某集团和张*、施*、刘*共占某某公司332%股权,某某公司2占某某公司368%股权,某某公司3的财务账册等均由大股东某某公司2掌握,某某集团无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18年6月3日某某公司3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成立清算组,责任不在某某集团。(二)虽然某某公司32010年度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当时尚有净资产人民币7,367,452元(以下币种同),但从2011年到2018年6...(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