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李**、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维修费用5769元并承担原告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lpr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3日12时50分,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松山区××街××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蒙dd××**小型汽车发生刮碰,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