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女,1982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太仆寺旗***因与被申请人任*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仆寺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确定的本案案由不准确,本案名为劳动合同纠纷,实为劳务合同纠纷。任*自认从2020年1月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期内太仆寺旗***为其交纳相关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合同。双方签《劳动合同》也是为给外聘像任*一样的劳务人员能提供交纳社保的平台,使其获得自身保险保障,从各月工资单中全额扣缴社保费就能体现出来。如为劳动合同人员,依法应按照比例缴纳相应社保费用。任*被聘后多干多得,明知所谓的产假期间并没有工资收入,而目前却要求太仆寺旗***补缴社保明显于法无据。通过每月发放的工资中不能证实任*在太仆寺旗***上班期间固定工资为...(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