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马**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3.被告人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文书还有3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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