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张*、张**、临邑佳运********(以下简称佳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佳运物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0000元(待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再行确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数额为150348.04元,其中:1.医疗费199442.9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3.鉴定费用1560元;4.营养费用30元...(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