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3]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初,被告人董**明知上家将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在义乌市苏溪镇租房内与上家约定出借银行卡,并于2022年12月2日至3日,前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提供给上家使用,并帮助上家在银行atm机上取现,共计获利人民币906元。经查,杨*、王*被诈骗的人民币10.7万余元经上述银行卡转移。
被告人董**于2023...(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