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河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北京某甲******(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建筑*********(以下简称路平服务部)、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路平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被告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175555.28元。二、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0日原告与娄继永、唐文化三人经人介绍去被告的工地做防水工程,工地地址为涞水县武装部对面部队大院(部队整体改造工程),同年8月1日在**楼顶层面做防水工程时,上午9时30分许原告在挪动气罐时被卷材绊倒,煤气罐砸在了其身上,致使其腰部受伤,后被人送到涞水县某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原告每天工资为500元,后经涞水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因赔偿一事未能协商,原告将被告一诉...(本文书还有4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