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审理。因被告陈**下落不明,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2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6月6日房屋租金44,264.52元;2.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水、电、燃气费用共计1,023.1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元(以房屋押金抵扣);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某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房屋租金为每月15,000元,押金为26,000元,租金一月...(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