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风汽车**(简称东风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5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3月20日,维维安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493431号“东风viviennetam”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浴液、浮石、洗澡用化妆品、口红、美容面膜、指甲油、化妆品、香水、胭脂、眼影膏、口香水、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皮革用蜡、化妆品用香料”等商品上。该商标在“去污剂、皮革用蜡、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2009年8月31日,被异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当代中国*******(简称当代中国公司)。(略)
被异议商标。
第110702号“东风”商标(简称引...(本文书还有4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