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风汽车**(简称东风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5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原审第三人当代中国*******(简称合伙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华人民********************(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3月20日,维维安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493427号“东风viviennetam”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钟、手表、手表带、表袋(套)、宝石(珠宝)、镀金物品、耳环、仿金制品、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花瓶、贵重金属钱包、贵重金属制首饰盒、戒指(珠宝)、景**、链(珠宝)、领带夹、手镯(珠宝)、项链(宝石)、小饰物(珠宝)、胸针(珠宝)、银饰品、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珍珠(珠宝)、翡翠”等商品上。该商标在“钟、手表、手表带、表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2008年10...(本文书还有5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