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22年4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原告沈**与被告贺**系客户关系,被告于2019年12月份欠原告棉衣款30000元,承诺年底支付,但被告仅支付9000元,至今尚欠21000元。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人民币2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