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22年4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7月29日,被告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被告许*承诺于2020年12于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21年7月1日前归还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及以180...(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