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施*与被执行人赵*、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438770元及利息等(以下均指“人民币”),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