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诉被上诉人广安市广******(以下简称广安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3日,彭**向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广安区自规局)写信反映:1.杜某某甲、胡**、诸**、杜某某乙乱占耕地建房,请广安区自规局评查;2.观音村没有相关审批手续乱占永久基本农田修路。
同年6月11日,广安区自规局作出《关于彭**反映占用基本农田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案涉回复):一、建房问题。经现场测绘,杜某某甲、胡**、诸**、杜某某乙所建房屋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杜某某甲、胡**、诸**、杜某某乙于2023年9...(本文书还有2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