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滨河******(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供热费2897.5元,违约金307.1元,合计3204.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次年1月1日起按月1‰的标准计算至起诉状落款之日)。事实及理由:被告是东宁市东某b区**楼**号门市产权人,被告拖欠2023年-2024年热费2897.5元,违约金307.1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告虽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作...(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