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刘**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时,原告申请追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云浮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于202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云浮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52034.64元(详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在诉讼中,原告调整赔偿项目,将医疗费从6867.97元调整至7183.69元,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从5000元调整至4684.28元,总赔偿金额不变。
被告某某云浮分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粤w0****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某云浮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本文书还有4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