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宁夏金鹰***************(以下简称金鹰保安中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金鹰保安中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辅警岗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原告因被告拒不按照承诺为原告缴纳社保而被迫离职。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要求补缴社保,但被告未予缴纳。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鹰保安中卫公司辩称:原告自述其系因被告拒不缴纳社保而于2015年1月离职,故原告在七年前即已知...(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