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腾龙**********(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同鑫******(以下简称同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同鑫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同鑫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将本溪德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关于本溪房车产业园建设及技术改造一期工程争议列项的答复》认定为咨询意见,认定事实错误十三项争议“答复”属于确认工程量的书面文件根据双方201...(本文书还有1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