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与被告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向原告承担7108元(9108-200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自原告2021年9月6日取得代为求偿权之日起至支付全部赔偿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相关事实。
2021年7月21日14时2分,郭**驾驶闽f5n136号车在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罗*区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案外人唐贵享驾驶的粤b×××××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贵享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涉案车...(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