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桑**、桑**、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人某乙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38.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5日18时4分许,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着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道建材大世界门口,由桑**驾驶由北向南进道路豫a9****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李*蔓受伤,电动二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11月11日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108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桑**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负事...(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