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为与被告卢*、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徐**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卢*、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起诉称:2021年7月23日晚上20时20分许,被告卢*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仙居县管山-铁炉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仙居县道管山-铁炉11km+790m(下各法庭前)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两原告亲属、步行人员徐**发生碰撞,造成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被告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被送至仙居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实际住院时间为77天,从受伤至死亡时间为88天,花去医药费19019...(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