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栾川县人***(以下简称栾川县政府)确认侵占土地行为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被告栾川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起诉称,2003年至2004年问原告办理并取得位于栾川县城关镇上河村邢家沟内1802.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挖基建房,后对外转让土地面积1040平方米,现有证载面积762.22平方米(其中包括又出让一块土地208平方米)。
2016年被告栾川县人***组织施工长春路延伸工程,从工程开始清点丈量,原告就寻找拆迁指挥部人员,并提供了原告所拥有财产权利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过无数次的寻找,被告只解决了的蓄水*和道路硬化两项财产损失,对原告的346余平方米地基***小区修路损失等均不予解决,另外,被告拆迁后,临原告上方住户房屋扒掉,留一长14米高3.25米砖垒孤墙一堵,直接影响原告的居住和人身安全,原告多次反映要求拆除,被告不但不组织拆除反而又在上面垫上...(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