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刘**、甘**(以下简称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经本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204000元(850000×24个月×1%/月,暂计算2022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困难,在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21年9月,原、被告协商投资一家公司,原告为投资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转款700000元,备注为投资公司。到2022年4月,因被告的行为导致二人无法继续合作,于*被告向原告提出,原告的投资款700000元就当是原告借给被告...(本文书还有3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