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鲍*诉被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海珠支行)、梁**、广州亿豪*********(以下简称亿豪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鲍*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马**,被告中行海珠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梁**,被告亿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鲍*共同诉称:2006年4月6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海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行海珠支行对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西北角天一新村**栋**梯608、708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房屋早在2003年3月10日就由我二人向亿豪公司支付全款购买,并从2003年3月15日收房居住至今。2001年1月11日,亿豪公司与梁**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上址房屋出卖给梁**,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中行海珠支行贷款40万元。2007年11月17日,案涉房屋登记在梁**名下,同日,案涉房屋登记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行海珠支行。后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亿豪公司与梁**就案涉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4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