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朱**、朱**、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朱**、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朱**、朱**连带赔偿给原告人民币756797.51元,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22日6时22分许,汪加木步行在绍兴市越城区于路东路北侧公交许家桥村站地方时与被告朱**驾驶的×××号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汪加木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被告朱**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与对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朱**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的侵权事实清楚。故被告朱**、朱**作为侵权人和车辆所有人应...(本文书还有3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