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李**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共计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21年4月28日凌晨,李*某醉酒后驾驶豫n6××**号大众汽车牌轿车沿商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宁路商南高速桥下时,撞到施工路段的沟内,造成李*某及豫n6××**号大众汽车牌轿车乘车人贾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中国建筑*********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贾某某无责任。原告李**豫n6××**号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河南省裕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裕公机动4车...(本文书还有1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