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乐**一审全部诉请。主要事实与理由:杜**接受四川鑫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工作安排(委托)后,从债务人处通过诉讼方式收回的债务就是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在委托合同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只要向乐**交付实现债权的成果(房屋)房屋即完成了委托事务,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完成委托事项的报酬和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判决杜**以现金方式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不当。
乐**辩称,1.乐**从未委托过杜**处理案件,仅要求杜**签署律师的委托代理手续,杜**在执行中私自解除律师的授权,自行处理房屋,明显恶...(本文书还有3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