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华安财产***************(以下简称华安公司)、马*、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告华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428.9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4日17时30分,被告马*驾驶辽f1××**轻型货车,在乡村道椅圈镇高桥村王*组路口处,与被告王**驾驶载乘原告李**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东港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负主要责任,被告王**负次要责任,原告李**无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在...(本文书还有2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