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蒙**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拟证实其向蒙**出借款项且有约定利息,双方还核对还款金额。蒙**未对此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已判决蒙**向蒙**支付维权费用3000元,蒙**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蒙**二审期间主张蒙**向其支付维权费用3000元,本院不再重复审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除经蒙**确认的借款利息4876元外,二人之间的借贷否约定了利息。
首先,从双方转账往来的情况可见,双方之间的转账较为频繁,从2019年...(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