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某玻***及一审第三人成都某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追加王**为(2020)川018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否正确。
(一)关于案涉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性的内在要求,股东在享受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显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股东至少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不能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一般情形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本文书还有1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