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廖**与被告广西东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广西东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红山中央公园**号房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二、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从2019年2月9日起支付逾期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材料违约金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此项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25日止共42218元(836天);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原告以总价505000元向被告购买其开发在售的红山中央公园**号房一套;2.因被告(出卖人)的原因,原告(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原告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二、因收购商品房属...(本文书还有4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