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力维******(以下简称力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在仲裁中的所有裁决;2.力维公司支付郭**1998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10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0元;3.力维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郭**与力维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郭**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郭**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
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力...(本文书还有1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