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鲜**、严**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天恒*********(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以下简称霍城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张**,被上诉人天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范**及原审第三人霍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霍城县法院(2016)新4023民初字****号民事调解书只是确认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付款方式。其行使合同解除权,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及赔偿一倍房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在2017年底得知案涉商铺被天恒公司抵押给霍城县工行后,其以案涉商铺在调解之前被抵押,调解无效为由,要求霍城县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霍城县法院拒绝...(本文书还有3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