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史*诉被告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史*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史*诉称:原告史*于2025年3月17日购买案外人二手农机叉车一辆即详见2025年3月17日、史*签订的《二手农机买卖合同书》,二原告系亲属关系,原告史*于2025年3月18日借用案涉车辆,到案外人家装东西,三被告无故将案涉车辆锁住并予以扣押,当时原告史*就予以报警,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车辆,但被告拒之,至今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告(四驱越野叉车一辆)并赔偿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案涉叉车在事发当日登记的车主仍是的债务人,并且在院内停放,派出所首次出警时在出警人员要求二原告出示购车合同的情况下,二原告均不能出示,出警人员的处置意见也是让二原告拿出购车合同后双方再去法院打官司解决,后来二原告在仍不能出示购车合同的情况下违背出警处置意见强行开叉车并险些将的妻子撞到,被告只得报警;派出所二次出警后的意见是叉车先放原地,等车主回来弄清购车情况后双方在法院打官司,由于当晚躲着不出面,在车辆产权不明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方锁车门,外加锁链,将叉车留在原地,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称其系3月17日...(本文书还有5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