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67年7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1964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赵**、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本文书还有2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