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许**、胡*因与被上诉人黄**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贺**、孙*,上诉人胡*,被上诉人黄**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本人经本院传唤到庭接受调查。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付**、许**、胡*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重审并依法追加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李**、韩**、刘**、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黄**给付上诉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2765.15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黄**拨打过同事刘**和120急救电话请求帮助,”“2019年12月14日,胡**没有上班,被告黄**向单位报告了情况,”上述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无任何证据证实黄**拨打过120急救电话,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向单位报告了情况。其次,一审判决认定:“胡**结账付款出门后不慎摔倒,被店主韩**和被告黄**扶起,被告黄**步行送胡**回家。”该事实认定错误:一是刘**的笔录证实,第二顿酒局是黄**提出要和胡**去吃烧烤:二是一审没有证据证明是胡**结账付款。总之,在一顿酒局之后,黄**再一次组织胡**参加第二顿酒局,足以证实其对于胡**的醉酒后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再次,一审判决认定:“在饮酒结束后,将胡**送至楼道中,并不断寻求帮助,最终在公安干警和120急救人员的帮助下,将胡**送至家中床上。”该事实认定错误。黄**前期虽有救助行为,如送胡**至楼道、打电话给同事、敲邻居的门,但这种行为使得黄**对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产生了更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胡**当时已经丧失了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更加依赖于黄**的救助。黄**前期的救助行为,不能替代和免除黄**后期阻断和干扰救助胡**的行为责任。黄**后期踢打胡**、阻止120救助和自告奋勇去为胡**的生死签字,其责任必须承担。最后,一审判决认定:“胡**是具有完全...(本文书还有8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