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银都*******与被告中国建筑*********(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
原告南宁银都*******诉称:1.请求判令中建二局支付我方货款4169851.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26525.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0日,我方与被告签订《南宁金科观天下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含一期及二期),约定由我方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建的上述项目。合同签订后,我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后被告仍欠付我方所诉求款项。现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建二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中建二...(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