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曾**、原审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3)粤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高**无需向曾**支付货款122330元及利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高**无需向曾**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函费800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曾**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某某公司不是一人公司,并非由高**和陈**共同经营,一审时高**已经进行论述,也有工商信息证实。其次,若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曾**进行举证,曾**在诉求中也没有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应由高**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关于《借条》中约定的律师费、保函费,曾**未提交转账记录,无法核实交易真实性,涉案《借条》为陈**一人签订...(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