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林*、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三期、伤残等级、后续治疗项目进行司法鉴定。于2024年1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赔偿原告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69047.96;2.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份由被告林*承担;3.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07月22日,被告林*驾驶机动车碰撞到原告吴*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吴*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先后进入万宁市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3日,共计13天。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属于新修还未开通的公路,有四个行车道,路面平坦视野开阔,没有设置信号灯,晚上也没有路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已充分注意安全进行观望确保安全才准备通行,但是由于被告林*车速过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因此被告林*的过错明显更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本文书还有7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