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及损失共计33497.68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于2022年1月11日借予被告800元、1月12日300元、2月23日1000元。后*被告指导下,原告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于被告,2022年2月3日被告通过循化县永祥工具建材行pos机刷卡提现20000元,2月11日通过循化乙的日五金建材批发部pos机刷卡提现25000元,并分期24期偿还,还款期限为每月18日,原告依期还款。2022年3月29日,被告通过他人还款20000元后,剩余借款索要...(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