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川e1××××小型车损害赔偿金额6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1日13时许,原告车辆在古蔺县椒园镇小地名彭*祠堂处被丁键(丁**)无牌无照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坏,原告将车拖运到古蔺镇鑫盛汽车修理厂修理换件共花去6950元,原告自行垫付修理费,原告的川e1××××小型车辆是投保被告的公司,发生事故还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此次事故的修理费。原被告系合同关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期限等十一项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原...(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