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无锡泰极******(以下简称泰极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昆**************(以下简称信昌机械厂)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泰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第三人信昌机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单方终止合作行为违法,并向原告返还六台外圆磨床和一台自动除尘机,设备总价值300000元;2.判令被告与原告履行结算义务,支付原告应得收益44405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2日,信昌机械厂与泰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生产“eva无缝泡棉管产品”,合同约定了合作方式、期限及利润分配等事项。签订协议后,侯**向泰极公司运送了六台外圆磨床和一台自动除尘机。2020年12月,泰极公司、信昌机械厂、侯**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三方合作期间的权利义务。2021年7月底,泰极公司的关联公司江西泰极纸业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