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永************(以下简称永川区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8行赔初****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向陈**在起诉要求确认永川区国土局于2010年11月征收其所在村民小组土地时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永川区国土局对其进行安置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