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谢**、谢**因与上诉人谢*、谢**及第三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谢**、谢**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判令谢**、谢*连带支付上诉人合伙承建工程应得的分红4163265.24元;同时判令谢**、谢*支付上诉人从起诉之日起到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2%月息;2、判令谢**、谢*支付因擅自变卖两辆工程车所得款给10万元归还上诉人;3、判令谢**、谢*提供合伙期间共同经营的另外47个项目资料进行审计结算,平均分配利润;判令谢**、谢*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明显遗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重审判决对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另外47个合伙工程项目利润进行结算,并按照比例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属于遗漏审判事项,二审应予审理改判。二、重审判决在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后,依旧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三、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任意增列合伙开支,刻意减少合伙利润,错误认定合伙分红数额,严重减少数百万元利润,判决违背本案的客观事实,错误判决。四、被上诉人虚列施**、税金、挂靠费等开支四百多万,却并未提供合理依据,甚至连原始凭证都不提交,一审判决未查明这些开支真实与否,就强行认定没有原始凭证的开支事项全部属实,完全无视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在判决中也丝毫不敢回应上诉人的质疑,可见判决的荒谬已经到了何种程度。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相续,并且有被上诉人的亲笔签字认可、公司财务人员的签字背书,同时还与人民法院调取的《结算清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足以明确合伙期间应当分红的数额。
谢**、谢*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谢**、谢**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合伙工程的利润既是谢**在保管,又是谢*在保...(本文书还有8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