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沙*与被告宁夏某公*(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申请追加平罗县某**(以下简称“平罗县某**”)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沙*申请对其居*的案涉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因其未按期交纳鉴定费用,被鉴定部门退回。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夏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平罗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案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将法院现场勘查笔录中确定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缮,整体房屋质量标准修缮至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a级的标准。
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与被告宁夏某公*签署《某新村安置房预定单》,购买了由被告承建的某新村**号楼**号的双层连体住房一套。原告付款且入住时该房屋不同程度就存在问题,随着入住时间的延长,该房屋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诸如不规则裂缝,窗户严重畸形,地面塌陷,该现象逐年加重。被告所建的该批房屋本就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伪劣工程,施工人都是散兵游勇而非合格的建筑施工者。为此原告也上访过,找遍了所有能找的单位和领导,直到2016年方才给原告的房屋外墙加了**层保温棉方才缓解了冬天保暖问题,但并没有真正解决房子出现的质量问题。另据材料反映,案涉某新村北区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存在质量问题且于2014年、2021年曾两次抽样对楼层墙体裂缝的成因做过两次鉴定,结论均是建筑材料不合格,质量问题施工时就存在了。为了防止隐患逐年扩大,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宁夏某公*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宁夏某公*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理由如下:1.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被告宁夏某公*属于施工企业,不具备出售房屋的资格。被告宁夏某公*在本案涉案房屋建设工程中仅仅只是代建方,对所建设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涉案房屋也并非系被告...(本文书还有7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