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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天津市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冀028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2
  •  
  • 【案例概要】

    原告董**与被告天津市东*********、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天津市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595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天津市东*********承建了迁安市滨河新村三期工程。被告李**借用该公司的资质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电料用于上述工程,货款合计1166080元,被告累计付款165485元,尚*原告货款1000595元。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1000595元及利息。

    被告天津市...(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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