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天津市东*********、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天津市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595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天津市东*********承建了迁安市滨河新村三期工程。被告李**借用该公司的资质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电料用于上述工程,货款合计1166080元,被告累计付款165485元,尚*原告货款1000595元。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1000595元及利息。
被告天津市...(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