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23)黑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参加法庭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23)黑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或改判,将第二项判决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提成费用492.75元,并自2023年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改判为陈**返还提成费5.16元,并自2023年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贵院依法进行再审或改判。具体原因如下:一是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12月4日被告仅为被上诉人安排一场直播,营业额为16425元属于认定法律事实错误。这主要是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是有确信的认知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达人带货协议"约定即"先转3万元保证金,卖货3-5天,卖货金额100万元以上,再转2万元,按营业额的3%提点",双方也在合作的过程中依据此约定进行了履行,一审法院却认定张**仅为陈**安排一场直播,这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22年11月份,被告与原告...(本文书还有6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