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潍坊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某某乙环*******(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张**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某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花**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甲公司、张**上诉请求:1.改判某某甲公司支付某某乙公司14798元(与一审判决差额3000000元)或发回重审;2.改判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或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至少有以下错误,当予纠正第一,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某某乙公司、某某甲公司以及张**皆已认可一个事实:某某乙公司在投资补偿款中已经扣留30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且某某甲公司、张**一审已经主张进行抵销在某某乙公司已就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情况下,抵扣300万元之后的金额是14798元一审判决错误第二,关于某某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①...(本文书还有19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