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截至2025年2月6日的利息30000元;2.下余利息按照月息一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在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两次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月息一分,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款条各一份。已还利息1500元,其他本金及利息未还。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辩称,答辩人与原告胡*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一、答辩人与原告系亲戚关系。杨*与余某从事高息揽储,当时杨*、余某要求存款的起点在20万元,答辩人就联系了原告胡*、刘**、刘*丙共同凑钱,在杨*、处存款20万元,其中答辩人刘**9万,原告8万,刘*丙2万,刘**1万。原告兑款存储的这8万元,原告胡*是先兑了5万元给,之后原告...(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