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谭**、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被告平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62058.39元,保险人在承保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谭**赔偿;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18时10分许,被告谭**驾驶浙b9××**小型轿车在衡东县新塘镇欧阳遇路口地段倒车进入主路时,遇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洣水镇往衡东县新塘镇方向行驶,因谭**倒车时未注意安全,造成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gaj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先后到新塘镇卫生院、衡东县中医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误工期180日,营养期90日,住...(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